(2014)杭桐执民字第2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根强与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钱晓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根强,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钱晓华,峰华控股集团富阳置业有限公司,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桐执民字第2295-2号申请执行人刘根强。被执行人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国。被执行人钱晓华。被执行人峰华控股集团富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国。被执行人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国。申请执行人刘根强与被执行人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钱晓华、峰华控股集团富阳置业有限公司、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刘根强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416万元及利息和律师代理费8万元、案件受理费12426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171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钱晓华、峰华控股集团富阳置业有限公司、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峰华控股集团富阳置业有限公司、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费35276元,被执行人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建的滨江1号公寓多套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暂难以处置);其法定代表人李林国已被本院另案司法拘留;被执行人钱晓华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金龙花园19A幢203、204室及位于桐庐县县城白云源路767号绿城.桂花园.初阳苑1幢3单元702室的房地产已被查封(现房抵押,暂难以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钱晓华、峰华控股集团富阳置业有限公司、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钱晓华、峰华控股集团富阳置业有限公司、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刘根强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钱晓华、峰华控股集团富阳置业有限公司、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杭桐执民字第229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根强如发现被执行人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钱晓华、峰华控股集团富阳置业有限公司、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