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行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宋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烟牟行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赵强,局长。委托代理人:孙雷。委托代理人:王伟宁。被执行人:宋秀五。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安监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称,被执行人宋秀五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混乱,高处作业时工人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对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办事处曲家埠“11.1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了(烟牟)安监管罚(2015)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100000元罚款。并要求被执行人于该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100000元交到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牟平区支行。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3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2015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达了(烟牟)安监管催(2015)4003号《罚款催缴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烟牟)安监管罚(2015)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立案审批表,证明案件来源及立案过程;2、事故调查报告、烟牟政发(2015)5号文件、对宋秀五、严德君、林彬、李克进、王英传、孙承佰、王明超的询问笔录,证明被申请执行人存在违法事实;3、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案件处理呈批表、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及诉讼的情况说明,证明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程序对被执行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4、罚款催缴通知书,证明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烟牟)安监管罚(2015)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被执行人宋秀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执行。二、限被执行人宋秀五于2015年8月30日前,将罚款100000元,执行费用2300元,共计人民币102300元交至本院。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 判 长 姜振明助理审判员 沙 燕人民陪审员 王忠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曲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