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行终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必霞与射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必霞,射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盐行终字第002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必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射阳县公安局,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西路。法定代表人徐向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永生,该局副政委。委托代理人周刚,该局法制科副科长。上诉人陈必霞因诉射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2015)射行初字第000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陈必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必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必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红代理审判员 周 和代理审判员 李星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