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冯珊、王立娥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珊,王立娥,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964号原告:冯珊。原告:王立娥。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满令伟,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51号。负责人:冯延辉,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永峰,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珊、王立娥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珊、王立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原告冯珊、王立娥负担。审判员 国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