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姜统一与上蔡县大路李农村信用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统一,上蔡县大路李农村信用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824号原告姜统一,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肖玉川,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大路李农村信用社。原告姜统一诉被告上蔡县大路李农村信用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统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统一承担。审判员 魏战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支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