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三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霞诉被告孔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霞,孔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211号原告李文霞,女,汉族,1961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孔小平,男,汉族,5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霞诉被告孔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霞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霞撤回对被告孔小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34元,减半收取为467元,由原告李文霞承担。审 判 长 张党生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馨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