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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三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霞诉被告孔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霞,孔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211号原告李文霞,女,汉族,1961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孔小平,男,汉族,5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霞诉被告孔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霞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霞撤回对被告孔小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34元,减半收取为467元,由原告李文霞承担。审 判 长  张党生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馨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