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3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华明与江苏省岗埠农场、江苏省岗埠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包庄办事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484号原告刘华明。委托代理人卞富山,连云港市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省岗埠农场。被告江苏省岗埠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包庄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明与被告江苏省岗埠农场、江苏省岗埠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包庄办事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刘华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飞飞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