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与胡张威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胡张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160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伟锋,院长。被执行人胡张威,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10,户籍所在地郴州市苏仙区。本院作出的(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张威(公民身份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郴州郴江支行19×××06账户的存款(以2050元为限额,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腾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