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558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林华钟。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