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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558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林华钟。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