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牛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740号原告牛某某,女,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某某,男,37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裴国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花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