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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牛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740号原告牛某某,女,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某某,男,37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裴国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花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