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商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与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涂料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559号原告:浙江**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志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晓华。被告:李军,农民。原告浙江**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336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购买规格为18公斤惠邦无醛型环保胶水60桶,单价每桶为56元,总货款计3360元。被告李军于次日签收货物,但其一直未付货款,故原告起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货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涂料有限公司货款13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李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根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一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