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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577号原告陕西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伟,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加伟,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50元。审 判 长  叶 军审 判 员  丁素巧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