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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敬东与孙红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敬东,孙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042号申请执行人刘敬东。被执行人孙红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5)京中信执字00737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7月1日受理了刘敬东申请执行孙红梅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于兵系被执行人孙红梅之夫。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东侧、晶龙北路南侧福洪园一期21-1-1704室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孙红梅之夫于兵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孙红梅之夫于兵名下的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东侧、晶龙北路南侧福洪园一期21-1-1704室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秀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