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调确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戴江东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戴江东,何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调确字第6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中路216号。负责人:周朝晖,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汝华,系该行职工。申请人:戴江东。申请人:何建梅。委托代理人:戴江东,系何建梅丈夫。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与申请人戴江东、何建梅关于确认(2015)柯调法室字第89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高爱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与申请人戴江东、何建梅因金融借款合同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3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戴江东、何建梅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借款本金20736.02元及利息560.53元(利息计算从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2015年8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据实计算),于2015年8月25日前一次性归还。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对戴江东、何建梅所有的设置抵押的起亚小轿车,车牌号为浙H的车辆对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晔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