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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天商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溧阳市戴埠奔腾装璜经营部与王爱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溧阳市戴埠奔腾装璜经营部,王爱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溧天商初字第00021号原告溧阳市戴埠奔腾装璜经营部,经营场所溧阳市戴埠镇河西村。经营者孟志强。委托代理人陈亮、范雪莹,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琴。原告溧阳市戴埠奔腾装潢经营部(以下简称奔腾经营部)与被告王爱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春伟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奔腾经营部委托代理人范雪莹、被告王爱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奔腾经营部诉称,原告系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民用建材、装潢材料、水暖器材零售等,字号名称系“溧阳市戴埠奔腾装璜经营部”。被告因需于2013年7月至10月在原告处多次购买建材,截止目前,被告共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1273.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71273.60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欠付货款人民币71273.60元自最后一次提供货物次日即2013年10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爱琴辩称,其与原告之间是做生意,不是借款,原告不能主张利息。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民用建材、装潢材料、水暖器材零售。被告因经营浴室自2013年7月15日至10月22日期间多次在原告处购买建材,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在原告提供的销货清单上签名确认,总价款为人民币151273.60元。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0元,尚欠货款人民币51273.60元未能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王爱琴质证称,对原告提供的销货清单中的签字没有异议,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1273.60元,并提供原告会计孟志琴于2015年2月12日书写的结账单一份,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请求不予认可,另工程结束后曾向原告退了部分货物,原告称在欠付货款中抵扣,并申请证人丁某出庭作证,证人丁某称其曾在被告经营的浴室从事木工装修,当时确实向原告退过一批货物,并且有一张单据给了被告,具体折算金额不清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销货清单,被告提供的结账单,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庭审陈述、证人证言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签字确认的销货清单以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货物后,被告理应支付相应货款。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1273.60元是事实,对此,被告应予支付。对被告主张的退还货物应抵扣货款的意见,因被告未能提供退还货物具体价值的相应证据,加之证人证言对该部分数额也未有反映,故对被告该主张本院无法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对付款期限未有明确约定,故被告应自双方结账确认欠付款项数额次日即2015年2月13日起开始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本院依法认定逾期付款利息为欠付货款人民币51273.60元自2015年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爱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溧阳市戴埠奔腾装潢经营部货款人民币51273.6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欠付货款人民币51273.60元自2015年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溧阳市戴埠奔腾装潢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8元,减半收取85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溧阳市戴埠奔腾装潢经营部负担240元,被告王爱琴负担6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08元。中院上诉费账户:账号:80×××63,户名: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电话:0519-8557****、8557****,汇款人在备注栏或用途栏必填两项内容:1、单位名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费用性质:诉讼费,并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另,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审判员  王春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