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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章丽金与鲍章兴、刘连柳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丽金,鲍章兴,刘连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政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章丽金,女,汉族,个体户,住政和县被执行人鲍章兴,男,汉族,经商,住政和县被执行人刘连柳,女,汉族,经商,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章丽金与被执行人鲍章兴、刘连柳债权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2015)政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无法联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政和县人民法院(2015)政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周晓玉审判员  何而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海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