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穆强与石言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强,石言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424号申请执行人:穆强,男,1988年7月13日生,回族。被执行人:石言龙,男,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定民一初字第00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言龙在定远农村商业银行青山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