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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武秀清与赤城县商贸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秀清,赤城县商贸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651号原告武秀清,居民。被告赤城县商贸总公司,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鼓楼东街11号。法定代表人李江,经理。本院在审理武秀清与赤城县商贸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秀清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秀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喆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