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行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江斌与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斌,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雁江行初字第161号原告江斌。委托代理人张华德。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沱东新区政府大楼11层。法定代表人王文玉,职务局长。原告江斌诉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江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斌撤回起诉。本案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斌负担。审 判 长 谢安彬审 判 员 张雅丽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甘 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