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姜长海与董连和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长海,董连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762号原告:姜长海,男。委托代理人:范作辉,系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喜英,系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连和,男。委托代理人:王成忠,系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长海诉被告董连和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2015年8月13日,原告姜长海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双方纠纷已经一次性了结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董连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长海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长海撤回对被告董连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姜长海负担。审 判 长 刘 燕人民陪审员 吕连英人民陪审员 武 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新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