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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姜长海与董连和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长海,董连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762号原告:姜长海,男。委托代理人:范作辉,系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喜英,系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连和,男。委托代理人:王成忠,系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长海诉被告董连和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2015年8月13日,原告姜长海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双方纠纷已经一次性了结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董连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长海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长海撤回对被告董连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姜长海负担。审 判 长  刘 燕人民陪审员  吕连英人民陪审员  武 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新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