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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天平与何太伟、利燕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平,何太伟,利燕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刘天平,男,生于1969年3月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技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代理人张学兵,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何太伟,男,现年45岁,汉族,宁夏中卫市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利燕,女,生于1981年4月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大专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原告刘天平与被告何太伟、利燕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晓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天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学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太伟、利燕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天平诉称:原告曾系汽车修理及配件销售的个体工商户。2013年之前,原告为被告何太伟经营的车辆进行了多次修理,但被告何太伟一直拖欠原告的修理费用93214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何太伟要求原告与其负责车队财务管理的被告利燕进行了结算。2014年4月9日,经原告与被告利燕结算,被告何太伟欠付原告修理费用93214元,被告利燕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利燕在欠条中加盖了由其保管的被告何太伟的印章。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配件维修款93214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刘天平向法庭提供欠款欠据一份,证明二被告应支付原告配件维修款93214元的事实。被告何太伟、利燕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证据及答辩状。原告出示的欠款欠据系原件,内容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互一致,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天平从事汽车修理及汽车配件销售业务。被告利燕系被告何太伟经营车辆期间的财务人员。被告何太伟经营车辆期间,由原告对被告何太伟经营的车辆进行维修并为其提供车辆配件。2014年4月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利燕给原告出具欠款欠据一份,欠款欠据内容为:今欠到刘天平配件维修款93214元,合计金额(大写)玖万叁仟贰佰壹拾肆元整,欠款人何太伟,经办人利燕。被告利燕随后在欠款欠据中将被告何太伟的印章加盖在“何太伟”名字上。本院认为: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后,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被告何太伟在原告处修车,双方形成了修理合同关系,被告何太伟在原告完成修理后,应向原告支付修理费。现被告何太伟欠付原告修理及配件费93214元,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款欠据予以证实,原告要求被告何太伟支付修理及配件费,理由充分,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原告提供的欠款欠据系被告利燕经手办理,但被告利燕系被告何太伟的财务人员,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何太伟承担。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利燕承担合同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太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天平修理及配件费93214元;三、驳回原告刘天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何太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被告何太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晓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美静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