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毕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971号原告:毕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红负担。审判员 高怀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