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朱元取与胡雪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元取,胡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446-1号申请执行人:朱元取,男,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执行人:胡雪,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元取与被执行人胡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935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935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胡雪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宏开审 判 员 周国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