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绥未民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晗诉被告龙亚娟、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渠道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晗,龙亚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未民初字第00282号原告张晓晗,女,住北京市密云县。被告龙亚娟,女,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地址南昌市。负责人程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海保,系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晗诉被告龙亚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晓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邮寄费2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俊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