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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执民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管子军、管依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管子军,管依军,解米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黄执民字第130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被执行人:管子军。被执行人:管依军。被执行人:解米福。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管子军、管依军、解米福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管子军返还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40000元及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953元,管依军、解米福负连带责任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管子军、管依军、解米福的银行存款、房产及管子军配偶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5月27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管子军、管依军、解米福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13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何贤鹏执 行 员 张晨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邵 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