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芜湖国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池州瑞强塑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国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池州瑞强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国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蒋国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池州瑞强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毕可宏,该公司董事长。受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中民二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徽池州瑞强塑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池州瑞强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812516元或查封、扣押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余加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童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