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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符隆钟与彭广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隆钟,彭广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379号原告符隆钟,男,汉族。被告彭广亚,男,汉族。原告符隆钟诉被告彭广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10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整,利息按每月6000元计算,借款期限为6个月,每月10日前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该款项打给了被告。开始的时候,被告也一直按约定将利息打给原告。借款期满6个月后,被告告诉原告,说资金紧张,希望能延期还款,利息按原来的约定支付,原告答应。然而自2014年底开始,被告一直开始寻找各种借口拖延支付借款利息,也拒绝偿还本金。2015年6月23日,被告写了保证书给原告,承诺于2015年7月10前支付借款利息42000元,然而到现在为止,被告依然分文未付给原告。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和生活,给原告的生产、生活造成了重大困难。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借款20万元。2、被告支付借款利息54000元。(起诉后的利息按年利率36%计)。被告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整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约定利息按每月6000元,每月10日前支付利息,借款期限6个月,并出具借条。事后,被告将2014年12月10日前的利息支付完毕。因资金紧张,2015年6月23日,被告向原告写下欠条,承诺对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7月10日期间的利息42000元保证于2015年7月10前支付,却未履行,遂起纠纷。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借款后未按时付息还本,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利息。本案约定借款20万元每月利息是6000元,即年利率36%,远远高于同期银行短期六个月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以四倍为准,超出部分不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广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6个月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55元,由原告负担55元,被告负担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占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燕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