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商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与王红敏、绛县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王某2,绛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商初字第318号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负责人:王某1委托代理人马昊,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2,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告绛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身明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与被告王某2、绛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830元,由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卢炎红审 判 员 李鸿志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宁怡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