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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5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梅东华申请执行蚌埠市飞达制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1585-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东华,蚌埠市飞达制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585-1号申请执行人梅东华,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蚌埠市飞达制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280669-6),住所地蚌埠市。关于梅东华与蚌埠市飞达制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原告梅东华申请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4)包民一初字第0120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4月24日查封了原告梅东华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新都会联邦花园17幢801室房屋(房地权包字第××号)和位于合肥市蜀山区西园新村竹荫里61幢401室(房地权合蜀字第8140018657号)。该案判决生效后,上述被告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原告梅东华依法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诉讼过程中所查封梅东华的上述房产自动转为执行中查封。现因本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12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对原告梅东华的上述房产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梅东华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新都会联邦花园17幢801室房屋(房地权包字第××号)和位于合肥市蜀山区西园新村竹荫里61幢401室(房地权合蜀字第8140018657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