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XX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甘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XX,男,199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2014年4月18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23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天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5月至6月份,被告人郭XX用过期失效的房照做抵押先后两次从XXX县XX乡XX村四屯被害人刘XX处骗取人民币70000.00元。案发后郭XX将赃款退还刘孝斌。2.2012年2月17日,被告人郭XX以本村村民赵XX的名义,制作一本96平方米的假房照做抵押,在XX县宏远房产公司被害人刘XX处抬款人民币10000.00元,月息6分。3.2012年3月17日,被告人郭XX以本村村民武建军的名义,伪造一本126平方米的假房照做抵押,在XX县宏远房产公司被害人刘XX处抬款人民币30000.00元,月息6分。4.2012年4月2日,被告人郭XX以本村村民白XX的名义,伪造一本144平方米的假房照做抵押,在甘南县宏远房产公司被害人刘XX处抬款人民币60000.00元,月息6分。5.2012年9月15日,被告人郭XX以本村村民郭XX的名义,伪造一本96平方米的假房照做抵押,在XX县宏远房产公司被害人刘XX处抬款人民币30000.00元,月息6分。公诉机关依据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房屋买卖合同等;证人郭XX、武XX、白XX的证言;被害人刘XX、刘XX的陈述;被告人郭XX的供述和辩解。认为郭XX犯合同诈骗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并提出判处郭XX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郭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1.2012年5月至6月份,被告人郭XX用过期失效的房照做抵押先后两次从XX县XX乡XX村四屯被害人刘XX处骗取人民币70000.00元。案发后郭XX将赃款退还刘XX,被害人刘XX表示对郭XX谅解,望从轻处罚。2.2012年2月17日,被告人郭XX以本村村民赵XX的名义,制作一本96平方米的假房照做抵押,在XX县宏远房产公司被害人刘XX处骗取人民币10000.00元,月息6分。案发后郭XX退赃,被害人刘XX表示对郭XX谅解,望从轻处罚。3.2012年3月17日,被告人郭XX以本村村民武XX的名义,伪造一本126平方米的假房照做抵押,在XX县宏远房产公司被害人刘XX处骗取人民币30000.00元,月息6分。案发后郭XX退赃,被害人刘XX表示对郭XX谅解,望从轻处罚。4.2012年4月2日,被告人郭XX以本村村民白XX的名义,伪造一本144平方米的假房照做抵押,在XX县宏远房产公司被害人刘XX处骗取人民币60000.00元,月息6分。案发后郭XX退赃,被害人刘XX表示对郭XX谅解,望从轻处罚。5.2012年9月15日,被告人郭XX以本村村民郭XX的名义,伪造一本96平方米的假房照做抵押,在XX县宏远房产公司被害人刘XX处骗取人民币30000.00元,月息6分。案发后郭XX退赃,被害人刘XX表示对郭XX谅解,望从轻处罚。2015年9月1日,被告人郭XX被XX县公安局兴隆派出所传唤到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郭XX的自然状况。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郭XX被抓获的情况。3.房屋买卖合同证实,被告人郭XX用过期失效的房照及假房照做抵押,抬款20万元。4.甘南县房产管理处证明证实,无产权人郭XX产权证是为0049XXX,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的产权登记。5.和解协议书证实,在刘XX处的抬款以还清,谅解。6.谅解书证实,在刘XX处的抬款以还清,谅解。(二)证人证言1.证人郭XX证言证实:2012年春天,我在XX县宏远房产公司为郭XX抬款担过保,其它的事我就不清楚了。2.证人魏XX证言证实:2012年5月初,我与丈夫白XX在XX镇内一个房产公司为郭XX抬款担过保,过几个月后有个叫XX的打电话让我们还钱,我说找郭XX要钱去,与我无关。3.证人赵XX证言证实,我在XX县宏远房产公司为郭XX抬款担保一万元,其它的事我就不清楚了。4.证人白XX证言证实,我和魏XX在XX县宏远房产公司为郭XX抬款担保六万元,郭XX后来还没还钱不清楚。5.证人武XX证言证实,我在XX县宏远房产公司为郭XX抬款担保三万元,郭XX后来还没还钱不清楚。6.证人候XX证言证实,我没有给郭XX办理过房照。7.证人魏XX证言证实,2012年6月份,郭XX在XX乡直抬款让我担的保,抬多少钱我也不知道。(三)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刘XX陈述,郭XX用过期失效的房照做抵押二次在我手里抬款七万元,利息5分。2.被害人刘XX陈述,郭XX用假房照做抵押四次在我手里抬款十三万元,利息6分。(四)被告人郭XX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我用过期失效的房照及假房照做抵押,在刘XX抬款七万元,利息5分,刘XX抬款十三万元,利息6分。(五)其它证据,房屋所有权证五本、物品清单、扣押清单、收据等。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利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进行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成罪。公诉机关对郭XX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郭XX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笫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曰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白小波代理审判员 齐丽明人民陪审员 冯 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