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英立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英立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潭爱,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英立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袁炜,执行董事。上诉人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2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涉案合同约定争议交由上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一审程序中不存在上诉方一说,故无法确定上诉方主体,合同对管辖权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原审裁定仅结合合同上下文进行分析理解,属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既非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不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所涉《浏览器移植和销售合同书》中约定:“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交由上诉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原文,对该条款理解为由提起诉讼一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所在地的法院解决争议更为合理之认定并无不当。且鉴于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管辖辖区内的第一审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铮审判员 陈佳玉审判员 孙劲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