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赵建明、付小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建明,付小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161号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秀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安红涛、侯克盈,联社职工。被告赵建明,男。被告付小存,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建明、付小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7370元减半收取3685元,由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魏建国审 判 员 王建钊人民陪审员 邓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