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宋某与姜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姜某,青岛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某某工程动迁有限公司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917号原告宋某,****年*月*日出生。被告姜某,****年*月**日出生。第三人青岛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第三人青岛某某工程动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原告宋某与被告姜某、第三人青岛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某某工程动迁有限公司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继承人遗留的位于青岛市**路***号***栋*户房屋已经拆迁,原告不要求继承该房屋,要求继承分割上述房屋拆迁后应分得的新房屋,但新房屋尚未交付,房屋面积未最终测绘确定,亦未最终结算,原告也未提交新房屋相关证据,无法具体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