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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2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61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朝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