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2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61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朝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