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淑坤与蚌埠雅豪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坤,蚌埠雅豪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231号原告:王淑坤,女,汉族,1964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崔科雷,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龙,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蚌埠雅豪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宝龙城市。法定代表人:陈宏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坤与被告蚌埠雅豪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淑坤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史秀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