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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家庄与谢威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庄,谢威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杨家庄。委托代理人:黄可忠,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威全。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家庄与被执行人谢威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确认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3)良民一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罗俊青审判员  冯雪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