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上元建筑与华旗钢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上元天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上元天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绍飞。住所地:。被执行人: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代清。住所地:。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成仲案字第530号调解书四川省上元天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仲裁一案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18078元。现因被执行人涉案多,其财产已经被多家法院查封,其财产的处置及将来款项的分配所需时间长。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2014)成仲案字第53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袁国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和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