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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菅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菅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373号原告菅某,女,农民。被告鲁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菅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菅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鹿金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