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菅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菅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373号原告菅某,女,农民。被告鲁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菅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菅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鹿金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