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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2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谭云富与刘宗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云富,刘宗斌,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徐礼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051-1号原告谭云富,男,汉族,1946年8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路平,福建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隆晖,福建威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宗斌,男,汉族,1968年8月13日出生。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被告徐礼清,男,汉族,1979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云富与被告刘宗斌、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徐礼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宗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宗斌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云富撤回对被告刘宗斌的起诉。审判员  伍南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红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