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洪山王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雷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某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已垫付原告的医药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案号:(2015)鄂洪山王民初字第00129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否缺席:否当事人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原告儿媳,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被告:曹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曹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3862元,护理费1350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交通费1800元,法医鉴定费1300元,后期医疗费3000元,各项共计25622元;2、判令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3、判令被告曹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9日,在武汉市左岭镇葛化街,原告李某某被被告曹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AM61**的小汽车压伤左足。此事故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曹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无责任。鄂AM61**号车辆在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原告因此次事故住院5天,被告曹某为原告李某某垫付了医疗费2737.9元。2015年6月8日,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李某某所受伤不构成伤残;建议给予后续医疗费3000元;自受伤之日起,护理时间90天,原告李某某支付鉴定费1300元。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依法确认如下:?????赔偿项目损失项目金额(元)计算公式认定依据(证据或有关规定)财产损失///医疗费6599.93862+2737.9凭医疗费票据?护理费708428729元÷365天×90天按照居民服务行业标准及鉴定意见计算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400/参考距离酌情认定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755天×15元/天参照武汉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同城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营养费755天×15元/天比照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费人生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后续护理费3000?参照鉴定意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7233.9??其他(主要指已付款的情况)被告已垫付原告的医药费2737.9元凭被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及原告自认备注鉴定费1300/鉴定费发票受理费100/诉讼费发票判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233.9元;本案鉴定费、诉讼费共计1400元由被告曹某承担,因被告曹某已为原告李某某垫付2737.9元,故原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曹某133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晋某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庄某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