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魏前三与被告吴良明,第三人徐松、胡敏、王天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前三,吴良明,徐松,胡敏,王天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787号原告魏前三。委托代理人李曙光,新沂市钟吾法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良明。第三人徐松。第三人胡敏。第三人王天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前三与被告吴良明,第三人徐松、胡敏、王天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前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44元,减半收取5822元,由原告魏前三负担。审判员 张成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