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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上海广荣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万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广荣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974号原告上海广荣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大路XXX号七区。法定代表人秦广荣。委托代理人梁菊梅,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万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尔安。委托代理人朱耀文,上海市鹤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广荣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广荣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95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汉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