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谷法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小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谷法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勇,男,出生于1966年3月8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刘林泰,男,出生于1967年6月19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小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林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甘谷县人民法院(2014)谷民初字第2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刘林泰支付李小勇饲料款11320元。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内容为:案件款11320元以10000元和解执行,剩余案件款1320元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执行。和解后案件款已全部交付,案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14)谷民初字第2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艾亚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基 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