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717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春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