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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卢扬侨与简双超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扬侨,简双超,简冠超,简大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卢扬侨,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卢坤,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双超,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简冠超,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简大超,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原告卢扬侨与被告简双超、简冠超、简大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靖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扬侨的委托代理人卢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简双超、简冠超、简大超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扬侨诉称,2015年1-2月间,被告简双超、简冠超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原告多次借款共计420000元,但二被告仅偿还原告部分借款。2015年3月2日经原告与被告简双超、简冠超结算,二被告共计结欠原告21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被告简大超自愿对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因原告急需资金周转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拒不归还。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简双超、简冠超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2、被告简大超对被告简双超、简冠超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被告简双超、简冠超、简大超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银行交易流水单11份,以此证明原告共计向被告简双超、简冠超转账429040元的事实。2、借条一张,以此证明被告简双超、简冠超于2015年3月2日与原告结算后结欠原告210000元,并由被告简大超作担保的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简双超、简冠超、简大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已依法将原告提供的证据送达给被告简双超、简冠超、简大超,被告简双超、简冠超、简大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书面质证意见,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份,被告简双超、简冠超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卢扬侨借款共计420000余元,借款后被告简双超、简冠超归还了原告部分借款。2015年3月2日经原告卢扬侨与被告简双超、简冠超结算,被告简双超、简冠超共计结欠原告21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该借条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并由被告简大超对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被告简双超、简冠超仍欠原告卢扬侨借款21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简双超、简冠超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卢扬侨借款,有原告卢扬侨在法庭上的陈述,被告简双超、简冠超出具并由被告简大超提供担保的借条及银行交易流水清单予以证实,现原告要求被告简双超、简冠超立即归还其借款本金,并支付从起诉之日(2015年7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简大超自愿为被告简双超、简冠超向原告卢扬侨借款提供担保,并且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简大超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简大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简双超、简冠超追偿。被告简双超、简冠超、简大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简双超、简冠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尚欠原告卢扬侨的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5年7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简大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简大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简双超、简冠超追偿。如果被告简双超、简冠超、简大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225元,由简双超、简冠超、简大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靖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开河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