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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行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尹德金、田春梅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办事处、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城市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德金,田春梅,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办事处,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雨行初字第00140号原告尹德金,男,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田春梅,女,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肖司昊,主任。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号*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文舫,大队长。原告尹德金、田春梅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办事处、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城市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尹德金、田春梅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尹德金、田春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德金、田春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德金、田春梅负担。审 判 长  宁跃武人民陪审员  胡 南人民陪审员  马春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尚巧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