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莫川江申请执行文道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川江,文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莫川江,男。被执行人文道辉,男。莫川江申请执行文道辉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4)开江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文道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莫川江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人莫川江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莫川江撤销对被执行人文道辉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昌礼审 判 员 范贤春代理审判员 张文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