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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3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李伟、徐玉兰与程延强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352-2号申请执行人徐玉兰,女,1958年4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81年10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程延强,男,1982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徐慧玲,女,1983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玉兰、李伟与被执行人程延强、徐慧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市商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上述财产短期内无法变现,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商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