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刑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某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0022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住昌图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冬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昌图县某某村王某家串门,趁无人注意,将谢家村村民赵某放在王某家床上内有现金人民币2300元的钱包盗走。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的亲属将2300元现金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情况说明、证人王某、牛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害人赵某等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全部返还赃款并取得谅解,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已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万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佟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