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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巴民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镇巴县礼亚装饰店与被告孙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巴县礼亚装饰店,孙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590号原告镇巴县礼亚装饰店代表人曹立亚,女,该店负责人。被告孙金华,男,现年58岁,汉族,汽车驾驶员。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镇巴县礼亚装饰店与被告孙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镇巴县礼亚装饰店以尚需进一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镇巴县礼亚装饰店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巴县礼亚装饰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镇巴县礼亚装饰店承担。审判员  钟文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拓 来源:百度“”